胶东在线10月9日讯(记者 贾楚航 王向荣 李刚)烟台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落户的农村人口,原来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否要被收回?原来的承包土地怎么办?再是入乡返乡落户人员,能否获得承包土地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在9日上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刚解答了相关提问。
张刚表示,目前,烟台市已经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村选举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保持不变的,并且仍然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关于土地承包的问题,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不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再是对于入乡返乡落户人员三权问题,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其它人员落户或迁回本村,不能享受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