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节能审查
二、办理依据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第五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8〕23号附件1第1项、附件1第3项
三、实施主体及承办机构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项目科
四、受理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0、A311窗口
五、受理条件
1.符合节能减排相关发展规划、行动计划、技术标准;
2.项目能耗水平和用能设备能效标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3.符合地区能源消耗总(增)量控制要求
六、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原件2份,纸质)
2、项目单位自行或者自主委托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节能报告(原件2份,纸质)
3、已完成立项的,应提供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由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批准单位出具)(原件2份,纸质)
4、耗煤的项目,应提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由立项同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原件2份,纸质)
七、办理流程
受理:材料齐全,符合《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条件
审核: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的文件规定
决定: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的文件规定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论证、现场勘验勘测)。
十、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0、A311窗口
2.电话咨询:0535-6788820
十一、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535-6788801
十二、其他有关说明
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