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2月通过,201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发布,2017年7月修正)第九条;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十八条;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十一条
三、实施主体及承办科室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科
四、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等级的要求;3.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权限范围;4.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和”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5.符合相关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6.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7.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8.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9.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五、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及公示版);
2.公众参与说明;
3.基础信息表;
4.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等需要保密的)。
六、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企业为单位,向同级审批部门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愿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sd.gov.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填报申请。
受理。接件受理人员网上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收到《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审查审批。申请人在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中看到许可决定。
领取证书。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烟台市政务中心服务窗口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所需要的材料到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A347窗口递交材料。
受理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填写无误、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的,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5个工作日内收到《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领取证书。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A347窗口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您可以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中“办事服务”页面选择相应的事项进行“预约”申请。自行选择受理日期,并按照提示内容在窗口受理时向工作人员提供网上预约号码和申请材料。网上预约号码受理当日有效。
七、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结时限
3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烟台市生态环境局A347窗口
2.电话咨询:0535-6632116。
3.网络咨询:http://ytzwfw.sd.gov.cn/yt/icity/guestbook/consult
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535-6788801
十一、其他有关说明(常见问题)
承诺时限不含公示、专家评审及报告修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