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门寿卫就媒体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大众日报:修改后的《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增加了很多针对性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首先是非煤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是企业常见的一类作业,也是风险较大、事故多发频发的作业。非煤矿山领域动火作业数量多、范围广,特别是井下动火作业环境复杂,违规动火作业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做好非煤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极为重要。这次修订《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对非煤矿山井下动用明火(电焊、气割等)作业管理进行了专门规范,规定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加强作业过程安全管理,落实动火作业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特别规定在井口、井筒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另外,动火作业属于危险作业范畴,这次《条例》修订,还对危险作业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以保障危险作业安全。
其次是推进智慧化矿山建设。强调了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加强采掘(剥)运输装备智能化升级,推动固定设备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以逐步实现生产环节的机械化连续作业,减少作业现场人员,最终实现现场无人化作业。
三是突出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有爆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的有关爆破规定与作业规程,并加强对外包爆破作业单位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同时规定,非煤地下矿山基建期间井下严禁储存爆破器材,严禁炸药与雷管等起爆器材混运、混放。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