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政办发〔2022〕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数字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烟台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政府与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或需要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及智能化升级项目、智慧城市建设运营项目、支撑政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电子政务类项目以及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但政务部门实际拥有建设、控制、使用权的信息化项目。
政务部门日常办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通用设备的采购;网站、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微博等新媒体的建设运维;影视文化等数字艺术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策划、制作、发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部门和单位,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以及在履职过程中需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中央、省属驻烟单位。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资金统筹、安全可靠的原则,实行规划、建设、使用和运维全生命周期归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规划计划,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
市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大数据局)负责牵头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开展综合评估和技术论证;负责项目的计划编制、申报受理、实施监督、验收评估、绩效管理等全过程备案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化项目的建设运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涉及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查,作出审查(批准或核定)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项目资金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绩效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论证,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场化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涉及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或核定)意见办理批准手续,并依法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采购范围。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市保密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市密码管理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国产密码应用和安全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和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各政务部门按照项目分类要求,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需求、建设、验收和使用等工作,并对下属机构(单位)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社会化融资、建设和运营工作;在确保数据安全基础上,负责做好政务数据资源市场化运营工作。运营公司需依法依规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总集成、融资、建设、运维等服务以及公共数据资源市场化运营。
第五条 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建立联合评审、备案工作机制,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项目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政务部门需求(以下简称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未经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适时重新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市级有关部门各类规划方案涉及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应提前报市大数据局审核。
第七条 除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的项目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中包含土建工程的,要将土建部分与信息化部分分开进行审批。
第八条 改革现有以财政投资为主的单一建设体制,市大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在项目申报时,合理确定项目建设类别,明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分为三类:
(一)政务治理类建设项目,是指法律法规明确,政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需完全利用财政资金建设、采用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以及其他不宜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项目。
(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是指可以利用财政资金作为引导或运营补助,在满足部门履职并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由运营公司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可部分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项目。
(三)市场运营类建设项目,是指由运营公司利用市场化手段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符合数字强市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可完全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非政府直接投资项目。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分类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市大数据局集中备案。其中,政务治理类建设项目由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论证评审,由需求单位作为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分批次以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建设运维;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由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共同组织论证,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后,由运营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建设和运营,由需求单位作为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使用和维护;市场运营类项目由需求单位或运营公司提出建设方案,经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核准,报项目属地审批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运营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建设运营,并接受相关部门行业管理。使用其他资金渠道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其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需求单位向市大数据局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包括编报项目建议(需求)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对已经纳入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涉及全市重大战略、公共安全,确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择优选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概算评估活动,形成造价评估报告,作为项目预算编制的有效依据。
第十一条 全市基础性、支撑性和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大数据局统筹负责规划建设。各行业信息化项目,由各政务部门负责具体规划并提出需求,按项目类别组织建设。鼓励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项目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审。框架方案要确定项目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参与项目的具体任务,形成初步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
第十二条 需要区(市)级共同参与的综合性项目,市级政务部门应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使用的原则,加强对项目的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区(市)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级政务部门的衔接配合。除上级规划部署,确需区(市)级投资建设的上级信息化项目的分支项目,或经市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需在区(市)级开展试点的,原则上不再允许区(市)级独立开展综合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基础设施资源目录,包括但不限于一体化云网资源平台、视频设备共享平台、物联设备共享平台、融合通信平台、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城市信息模型平台、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统一支付平台、区块链平台、客户终端和展示大厅等全市统一的数据和基础设施底座。项目需求单位应当根据智慧城市基础设施资源目录,优先使用全市统一的基础设施资源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并同步编制资源使用清单。资源使用清单编制情况是项目立项审核、投资评审、运维保障和验收审查的重要依据。除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需要独立建设的,对非基于基础设施资源目录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产化替代的有关要求,优先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在项目报批阶段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安全评估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利用效率是项目审批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同步编制不少于1项的市级及以上工程标准或团体标准,为后续数字强市建设提供应用参考。标准发布工作一般不晚于项目验收后1年内完成。
第十六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搭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将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归口管理,汇总形成政务信息化项目总目录,并与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财政预算一体化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进行项目申报或者备案,并及时更新本部门项目进展信息,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形成相应电子档案。
第四章 实施和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 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建立数字强市建设专项资金,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用于支持智慧城市、数字政府(数字机关)、数字社会和城乡数字治理等领域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扶持奖励等工作。资金规模应当根据工作安排和财政收入情况统筹确定。
第十八条 由市级和区(市)级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需区(市)级政府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则上由市级负责统一建设运维、市县两级共享共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预算批复、建设主要目标不变、具体建设内容在采购前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在采购前申请调整: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需求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合理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和预算调整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审计监督等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还应当执行国家保密管理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并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相关设施和服务,定期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出具密码应用方案和安全性评估报告,并及时报市密码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5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涉及软件开发的项目,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软件验收测评报告。5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视项目情况选择设置监理机构;不设置监理机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质量控制、流程监管和验收责任。其中,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为采购人,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基础设施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科学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及时征求项目需求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于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项目,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审核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招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项目运维等工作,相关资料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及时备案。
第五章 资源资产及运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协调联动机制,对能够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和运维的,由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对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不宜进行数据资源和基础设施共享使用的,由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属于下列情形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新建或改扩建:
(一)未按要求汇聚、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未纳入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总目录,或者未按要求共享使用全市统一智慧城市基础设施资源的;
(三)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绩效评价结果不佳,或者未按要求及时在管理平台更新项目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 市大数据局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统筹管理。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优先级,设计生产数据并按要求做好数据采集治理、资源编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使用权等内容,原则上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的知识产权和资产须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二十九条 政务治理类项目约定免费运维期一般不少于3年,免费运维期结束后,经建设单位申请,市大数据局审核并经市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运维费用列入相应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原则每年不超过建设总投入费用的10%。公共服务类项目完成建设并通过需求(使用)部门验收,报市大数据局审核并经市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安排年度运营补助经费。
第三十条 各级政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托市智慧城市云(政务云)和政务网络部署建设,非经市大数据局审核同意,不得新建、租用和改扩建部门自有机房,不得擅自搭建私有的内网、专网。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用系统原则上应基于全市智慧城市基础共性能力构建,适合于全市共用的能力应向“城市大脑”汇聚。各区(市)、市级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城市大脑”类项目,确有需要的,经市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和技术体系建设区域中枢或业务中枢。市级各类智慧城市基础设施资源由市大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在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基础上,进行脱敏处理,交运营公司集中统一运营维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大数据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项目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注重提升项目建设成效,积极打造国际、国内典型创新案例,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或者瞒报。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报告。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未公开禁止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及时将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大数据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严格把控项目审批、建设、验收、运维和终止等环节,确保项目建设使用依法依规。
第三十四条 需求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前明确需求、统筹分析、充分调研,合理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应当依照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上传至管理平台。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每年根据项目建设、使用和自评情况,通过“双随机”方式开展绩效后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数字强市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建设前预算编制极度不合理,不按审批方案建设验收,建成后使用管理不善、应用组织不力,造成投资浪费、应用绩效低下的,由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督促建设(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暂缓支付剩余资金。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该项目建设并收回相关建设经费,同时压缩或撤销该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下一年度信息化资金预算安排。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七条 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保密局和市密码管理局应当依法开展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监督考核和执法检查,确保各政务信息化项目符合网络安全建设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及时制定停用方案,停用前应做好数据和资产的评估,对数据和设备等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并向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备案,做好信息化资产报废处置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市大数据局提请市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并将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建设、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应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承担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需签订《保密承诺书》。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市政府(管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相关配套的标准规范、工作细则等,由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组织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烟政办字〔2018〕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