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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参保缴费及个人账户政策

        日期: 2022-07-21 11:24      来源: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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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及比例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会平均工资 60%-300%的5.6%缴纳。

        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烟台市上年度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均支付额,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关闭、注销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办法为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专项用于保障上述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当前我市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中规定的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未达规定的统筹地区,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的要求,我市自2026年1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由25年调整为30年、女职工由20年调整为25年。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享受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待遇:1.选择一次性缴费的,缴费比例由9%下调为7%。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按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7%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的,自退休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退休时未完成一次性缴费的参保职工,一年内按缴费时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7%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的,自退休次月起补发个人账户金、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一年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只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2.选择继续以在职职工身份按月缴费至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期间按规定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不选择上述两种缴费方式的参保职工,可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自2022年4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衔接政策进行以下调整。

        (1)调整首次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待遇享受等待期。在我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是指在我市既往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2)参保单位整体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自中断缴费次月起暂停其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按规定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恢复其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进行个案补缴的,按照此项规定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可按缴费时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7%的比例补缴中断月份职工医保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计发个人账户金,只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补缴的,自办理缴费手续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缴的,自办理缴费手续当月起3个月后(含缴费当月,不含补缴年限,下同)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4)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中止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计发个人账户金(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发个人账户金(不含灵活就业人员)、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4.个人账户金的划入标准

        个人账户金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原则,按以下标准划入: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2.3%;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2.7%;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3.4%;退休人员月划入额=本人年龄×1.5

        5.医保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6.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可办理个人账户结清手续:

        (一)调离烟台市行政区域;

        (二)死亡;

        (三)出国定居;

        (四)办理省外异地居住手续的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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