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质量品牌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2〕5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质量品牌建设资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质量品牌建设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品质品牌战略,全面提升“烟台品质”“烟台品牌”的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质量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的资助,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质量品牌建设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质量品牌建设的资助。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用途及使用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3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烟台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一次性最高资助50万元;对获得烟台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150万元、50万元。
(三)对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区(市),予以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四)对获评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山东省高端品牌(示范)企业的组织,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1万元、5万元。
(五)对获得“好品山东”称号的组织,予以一次性资助5万元。
(六)对获评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的龙头骨干企业(含社会团体)、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的龙头骨干企业(含社会团体),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七)对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组织,予以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规定时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或因质量、品牌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及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申请单位不符合《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烟财资环〔2020〕2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的通知》(烟财资环〔2021〕7号)等文件规定。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第六条 资助资金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和拨付:
根据当年市人大预算批复情况,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相应认定文件,履行审核确认、公示等程序。项目确定后,市市场监管部门下发资金申领通知,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单位、个人)填报资金申领确认表及承诺函,汇总上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七条资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同种奖项不同级别资助的,按最高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重复进行资助。
(二)针对同种奖项,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资助,后获得高级别资助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资助;先获得高级别资助,后获得低级别资助的,不再给予低级别资助。
(三)申报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质量管理、质量改进、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建设。
第八条 资助资金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资助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