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卡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责任严禁擅自变更生产主体的通知
烟国动办字〔2023〕6号
各区市国动办(人防办),各相关单位:
近期,市国动办(人防办)发现个别人防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人防门框已经预埋的情况下,建设(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擅自另行采购不同厂家人防门扇的现象,导致人防工程产生质量隐患及后续责任界定不清。为进一步强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卡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责任
人防工程防护门是用以阻挡或消弱冲击波,堵截生物战剂、化学战剂、电磁脉冲、弹片等各种破坏因素的专用设备,防护门框与门扇是实现上述防护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护门框与门扇生产主体不一致,容易造成人防工程防护效能降低,质量责任无法界定等后果。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级国动(人防)部门要坚决卡实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责任追究,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二、严格禁止擅自变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主体
(一)合同正常履行期内,严禁擅自变更防护设备生产主体。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护设备企业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建设(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严禁擅自变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责任主体;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承接前期已正常发包的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业务。
(二)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应严格履行报备手续。因防护设备企业倒闭破产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建设(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前向属地国动(人防)主管部门报备,提报后续承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等相应技术方案,经属地国动(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防护设备生产承接主体,进行后续人防工程建设。
三、严肃追究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责任
(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擅自变更防护设备生产主体的,立即停工整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管过程中,发现建设(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擅自变更人防门生产主体的,各级国动(人防)主管部门要责令项目立即停工,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方可继续组织人防工程建设。
(二)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擅自变更防护设备生产主体的,不予验收备案。项目已建设完成,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擅自变更防护设备生产主体的,将不予验收,并对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在对相关违法违规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各级国动(人防)部门要依据《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防发〔2018〕10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相关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防护设备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记录,按规程序曝光失信行为。
烟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